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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新增REACH法规附件XVII对十溴二苯醚的限制条款,规定混合物或物品中的十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大于或等于0.1%。(EU)/将在欧盟官报发布二十天后生效,相关厂商有两年的过渡期以适应法规的变化。
图十溴二苯醚
注:十溴二苯醚产品主要用作添加型阻燃剂,含溴量大,热稳定性好、阻燃效能高,用途广泛,适用作聚乙烯、聚丙烯、ABS树脂、环氧树脂、PBT树脂、硅橡胶、三元乙橡胶及聚脂纤维、棉纤维等的阻燃剂,具有添加量少、阻燃性强、热稳定性高的特点。
缺点:因其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即使在停止排放之后,十溴二苯醚仍然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此外,其低溴转化物具有神经毒性,长期暴露会影响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动物的神经系统。
根据(EU)/,附件XVII新增以下内容:
物质名称
限制条款
67.十溴二苯醚
CASNo:-19-5
ECNo:--9
1、年3月2日之后,作为物质不得生产或在市场上销售。
2、年3月2日之后,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不得用于生产以下产品或投放市场:
a)其他物质的组成部分;
b)混合物;
c)物品或物品的任意部分。
3、段1和段2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物质、其他物质的组成部分和混合物:
a)在年3月2日之前,用于生产飞机;
b)用于生产以下产品的零部件:
1)年3月2日之前的飞机;
2)年3月2日之前,符合欧盟指令/46/EC规定范围的机动车,符合(EU)No/法规规定的农业和林业车辆和符合欧盟指令/42/EC规定的机械设备。
4、段2(c)不适用于以下内容:
a)于年3月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段3(a)生产的飞机;
c)根据段3(b)生产的飞机、机动车、机械设备的零部件;
d)符合欧盟指令/65/EC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
5、对于本条目关于“飞机”的定义如下:
a)根据欧盟法规(EU)No/规定的型号或者国际民航组织(ICAO)缔约国国家法律批准设计的型号生产的民用飞机,或者已经取得由ICAO缔约国发布的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规定的适航证;
b)军用飞机。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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