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关工龄放假工作时间等劳动福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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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制职工就业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各个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含义是什么?

答: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医疗期时间。在计算医疗期和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职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仍回本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本企业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作年限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报酬。

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可,不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及支付相应报酬等。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标准工时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工时。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领取因工死亡职工抚恤费待遇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后,可由发放因工死亡职工抚恤费的单位进行补助,其补助的金额,不应低于按规定属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的50%。

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属劳保可以转移吗?转移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符合做家属劳保条件的,家属劳保关系可转移至其他直系亲属名下,在转移后的直系亲属名下继续享受半费医疗劳保待遇。

职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配偶名下的独生子女,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生育的第二胎能否享受家属劳保?

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合同制工人所生的计划内第二胎或多胞胎,符合供养条件,应能享受家属劳保。

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能否享受家属劳保待遇?

答:职工在职时已建立家属劳保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原没有建立的则不能享受。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报销?

答:建立家属劳保的供养直系亲属,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半费医疗。

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主要对象及条件分别如下: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兄弟、姐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但仍继续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就读,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职工未建立家属劳保的,能否享受劳保半费医疗待遇?

答:家属劳保应在建立后方能享受,职工未建立家属劳保的,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职工的子女初中毕业后,原家属劳保能否继续享受?

答:职工的子女,初中毕业后考入高中的,其家属劳保可继续享受;考入职校、补习班就读的,其家属劳保待遇可照顾保留,但保留的时间以不超过同届高中毕业为限;在家待业或考入中专、技校的,原家属劳保不再享受。

家属劳保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家属劳保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乡镇企业除外。

女职工生育,其配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符合规定结婚的职工可以增加几天婚假?

答: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答: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实行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实行以下几条保护:1、实行告知、培训制度。即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其危险、危害程度和后果,并经劳动保护技术培训,在掌握必要的防护知识后,方可上岗作业;2、实行健康保护制度。即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并定期复查。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答: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年4月起,继续按每人每月元执行。孤身一人的,增加30%。

职工遗属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答:已享受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遗属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领取城居保、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女职工哺乳假及其待遇规定是什么?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6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不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但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可享受授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女职工产前假及其待遇规定是什么?

答: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可安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

因私出境人员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规定是什么?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2、对职工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按年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支付一次性离职费,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职工探亲路费如何享受?

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职职工因私出境假期规定是什么?

答: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吗?

答: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

已婚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未婚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职工享受丧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尚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如何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怎样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吗?

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当年度已享受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还能休年休假吗?

答: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什么情况之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期限是多少?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部分公民休假日单位能否不安排其休息?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部分公民休假日有哪些?

答:部分公民休假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休假日适逢双休日应该如何处理?

答: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休假日适逢双休日应该如何处理?

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哪些?一年中法定休假日各有几天?

答: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年中共有11天,分别是:(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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